遺產繼承順序與特留分

· 作者:陳家文 律師(虛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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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家人離世時,遺產要怎麼分?這個問題的答案,先回到民法繼承編的三個核心觀念:繼承順位、應繼分、特留分。本文以白話整理這三個觀念與常見的計算情境。

一、繼承順位(民法第 1138 條)

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的繼承順位如下:

  1. 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子女等)
  2. 父母
  3. 兄弟姊妹
  4. 祖父母

配偶為當然繼承人,與上述任一順位之繼承人共同繼承(民法第 1144 條)。

實務上的關鍵:

  • 前順位繼承人「全部」拋棄繼承後,才輪到後順位繼承人。例如:子女全數拋棄後,遺產才由父母繼承。
  • 如果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(民法第 1140 條)。

二、應繼分(民法第 1144 條)

應繼分是各繼承人「依法可分得的比例」。常見情境如下:

情境 A:配偶 + 子女共同繼承

配偶與子女平均分配。

例: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與 3 名子女。 配偶 1/4、子女各 1/4。

情境 B:配偶 + 父母共同繼承(無子女)

配偶 1/2、父母合計 1/2。

例:被繼承人無子女,遺有配偶與父母。 配偶 1/2、父親 1/4、母親 1/4。

情境 C:配偶 + 兄弟姊妹共同繼承(無子女、父母)

配偶 1/2、兄弟姊妹合計 1/2。

情境 D:配偶 + 祖父母共同繼承

配偶 2/3、祖父母合計 1/3。

情境 E:僅配偶

全部遺產由配偶繼承。

三、特留分(民法第 1223 條)

特留分是「法律保留給繼承人最低限度的分配比例」。即使被繼承人立下遺囑將遺產全部給某一人,其他繼承人仍得就特留分主張扣減。

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以下比例:

繼承人特留分 / 應繼分
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子女)1/2
父母1/2
配偶1/2
兄弟姊妹1/3
祖父母1/3

計算例:

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與 2 名子女,遺產總值 1,200 萬元。立有遺囑「全部遺產給 A 子」。

應繼分:配偶 400 萬、A 子 400 萬、B 子 400 萬 特留分:配偶 200 萬、B 子 200 萬

B 子與配偶各得對 A 子主張扣減 200 萬元。

四、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

如遺產之債務多於財產,或有特殊家庭考量,繼承人得選擇:

  • 拋棄繼承: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(民法第 1174 條)。逾期視為單純承認繼承。
  • 限定繼承(自 98 年起修法為原則):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(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)。

注意:拋棄繼承後,繼承權即移至次順位繼承人;如不希望債務移轉給其他親屬,應同時通知次順位繼承人考慮拋棄。

五、實務上的常見爭議

1. 「未列入應繼遺產」之贈與

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特定子女之財產,依民法第 1173 條,於計算應繼分時應加入計算(歸扣)。例如:父親生前曾贈與長子購屋金 300 萬元,於父親過世後分配遺產時,這 300 萬元仍應計入「視為遺產總額」。

2. 對特定繼承人之大額贈與

如生前贈與已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,受贈人於繼承開始時應返還其超過特留分之部分(民法第 1225 條的扣減請求權)。

3. 隱匿、侵吞遺產

若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隱匿、侵吞遺產,於計算應繼分時得依民法第 1145 條主張喪失繼承權。


繼承案件涉及法律、稅務與家屬情感三個面向。建議於遺產分割前先整理完整之遺產清冊與繼承人清單,並評估特留分、歸扣、稅務等因素,再決定是否走協議分割或進入訴訟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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