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協議書該注意 5 件事
兩願離婚的協議書,是夫妻分手後關係結構的法律文件。簽下去之後,孩子怎麼帶、財產怎麼分、扶養費怎麼給,全部會以這份文件為依據。但實務上,我看過太多協議書是「找網路範本填一填就簽了」,等到日後一方反悔,才發現條款根本沒有保障到自己。
以下整理 5 件最常被疏忽的事,提供給正在考慮以兩願離婚收尾的當事人參考。
一、未成年子女的「監護權」與「主要照顧者」要寫清楚
民法上「監護」其實包含「權利行使及義務負擔」(俗稱監護權)與「同住權」兩件事。實務上很多協議書只寫「監護權歸甲方」,但沒有寫孩子實際跟誰住、寒暑假怎麼分配。
建議至少寫到:
- 親權人是甲方/乙方/兩造共同
- 主要照顧者是誰、與孩子的同住安排
- 會面交往的時段、頻率與接送方式
- 教育、醫療等重大事項之決定權
二、扶養費的金額、給付方式與調整機制
扶養費是長期義務,孩子從現在開始一路到成年(甚至大學)。協議書如果只寫「乙方每月給付新台幣 X 元」,將來物價上漲、孩子上私校、有特殊醫療需求時,會出現「該不該調整」的爭議。
實務上常見的補強寫法:
- 給付日(每月幾號)、給付方式(匯款/現金)、帳戶資訊
- 扶養費的調整機制(例如每兩年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)
- 重大支出(教育、醫療超過約定金額)的分擔方式
- 未付的法律後果(例如違約金或聲請強制執行)
三、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簽協議前要先評估
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,是法定財產制夫妻於離婚時可以主張的權利。實務上很多人在簽協議書前完全沒算過:「我們兩個的婚後財產加減乘除之後,到底誰該補給誰多少?」
簽協議書之前,建議先做兩件事:
- 把雙方婚後取得的財產(含負債)列清楚
- 計算雙方的「剩餘財產差額」,差額的一半即為請求權的金額
如果不打算行使,協議書中應明確記載「雙方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」,避免將來其中一方反悔追加請求。
四、共同債務的歸屬要明寫
夫妻間的共同債務,例如房貸、車貸、信用卡循環,協議離婚時往往沒有處理乾淨。要注意的是:協議書中「乙方負擔房貸」的約定,只能拘束甲乙雙方,不能對抗銀行。銀行仍然會依借款契約向債務人請求。
實務上建議:
- 共同債務於協議離婚時盡可能清償或變更債務人
- 若協議由一方繼續負擔,應約定「未按期清償時,他方有何權利」
- 房屋移轉、貸款承擔等具體流程與時程
五、戶政登記前的證人簽章
最後一項看似程序,卻是最常被忽視的細節。民法第 1050 條規定,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、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。
實務上要注意:
- 兩位證人必須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之合意
- 證人簽名應與身分證上一致
- 戶政登記時雙方應一同到場(部分縣市可預約線上預審)
如果證人只是「事後補簽」、或證人未親自確認雙方意思一致,登記後仍可能被主張不生效力。
離婚協議書是一張看似簡單的文件,但實質上是關係結構的法律總結。建議在簽署前讓專業律師審閱一次,把「將來會發生」的爭議點先寫進去,遠比事後再回頭主張容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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